近日,生态环境部办公厅、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进一步细化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标任务。
《通知》要求,2023年底前,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(水体)、重点湖泊、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,完成80%溯源和30%整治任务;2024年底前,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,完成70%整治任务;2025年底前,全面完成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》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。同时,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(水体)、重点湖泊、重点海湾范围。要求长江、黄河、渤海等试点地区,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,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。
《通知》强调,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,压实各方责任,形成监管合力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,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,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、信息公开等要求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、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,统筹开展相关工作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“市县自查—省级核查—流域海域局抽查”的监管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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